您好,欢迎来到仪器交易网!手机版|本站服务|添加收藏|帮助中心
当前位置: 仪器交易网 >资讯 > 政策法规 > 江苏将出台最严新条例实施湿地保护

江苏将出台最严新条例实施湿地保护

时间:2016-05-26 点击数:152

  导读:日前,江苏湿地资源丰富,湿地面积达282.2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5月23日,扬子晚报记者获悉,《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据记者了解,该条例正式出台后,将为我省实施最严格湿地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据记者了解,草案第三十六条列出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的八项活动。(一)开(围)垦、填埋湿地;(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部分,草案写到,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行开(围)垦湿地、挖砂、取土、开矿、烧荒、捕捞等活动的,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由界标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恢复的,处以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上一篇:新型红外光探测器实现性能升级

下一篇:霍尼韦尔发布S-Series新型氨气传感器

网友评论0条 [查看全部]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交易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交易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获本网授权的作品,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交易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且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两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