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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未经认证的CCC认证目录内产品被处罚

时间:2016-05-24 点击数:288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4日,某贸易公司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一批从韩国进口的电火锅烤盘组合器具(多功能料理锅),数量400个,货值4000美元,报检号为371200115001622。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现场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分为两种型号,一种为TC-N8200G,数量为297个;另一种型号为TC-8200G,数量为103个。两种型号均属于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其中,型号为TC-8200G的103个产品无CCC标志,电源插头非中国制式,铭牌及文字说明为韩文。该企业提供的有效CCC认证证书中的认证产品型号包括TC-N8200G,但未包括TC-8200G,该企业无法提供型号为TC-8200G产品的CCC认证相关证明。检验检疫人员认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属于擅自进口未经认证的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5万元整的处罚决定。检验检疫人员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对没有提供有效CCC认证证书的103个电火锅烤盘组合器具(多功能料理锅)做退运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CCC产品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CCC产品属于特殊商品,擅自进口CCC目录内产品却无法提供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擅自进口CCC目录内产品却无法提供认证证书的同一违法行为应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对企业擅自进口未经认证的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对于擅自进口CCC认证目录内产品但可以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理,并要求补办《免办证明》。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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